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994號債 權 人 生活大亨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翠鑾 上列債權人生活大亨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陳文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生活大亨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陳文泰所有之座落於「彰化縣○○市○○路 000巷00號5樓」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文泰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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