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567號
CHDV,108,司促,6567,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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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567號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范克隆 


上列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因與債務人顏寧彤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
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出之維修明細、對帳單所列廠商為「中彰貨運股份有
  限公司」,請另提出對相對人顏寧彤有債權之事證或改列「
  中彰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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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彰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