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565號
債 權 人 黃雲玉華
上列債權人黃雲玉華因與債務人鼎高高實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雲玉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鼎高高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林煒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
務人林煒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
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
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
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
代理人)。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12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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