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565號
CHDV,108,司促,6565,2019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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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565號
債 權 人 黃雲玉華


上列債權人黃雲玉華因與債務人鼎高高實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雲玉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鼎高高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林煒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
  務人林煒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
  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
  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
  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
  代理人)。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12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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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高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