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原 告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複代理人 陳姿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