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訴訟代理人 董昊澤
被 告 建威紡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國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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