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81號
上 訴 人 余武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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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余瑞珠
被上訴人 董瑞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
人之部分廢棄,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1,
4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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