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173號
CHDV,107,監宣,173,2019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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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張忽  

代 理 人 盧錫銘律師
相對人即
受監護 人 楊婉瑜 

監 護 人 張忽  
關 係 人 楊菽娟 

      楊雅惠 

      楊秀妤 

      楊昌謙 

      楊昌樂 

      楊益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2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附表內關於「楊昌益」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益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末之附表內,關於「楊昌益」係誤繕,應 予更正為「楊益昌」。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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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