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黃四吉
被上訴人 馮啟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
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
決,及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40萬元及法定遲
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21,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