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12號
CHDV,106,重訴,112,201907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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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界欣 
      孫初偉 
      許永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晉嘉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
,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2,958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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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