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界欣
孫初偉
許永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晉嘉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
,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2,958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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