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8年度,5號
CHDM,108,自,5,20190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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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自字第5號
自 訴 人 王禮敏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陳昱宏等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自訴程序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準用刑 事訴訟法第307 條之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 法第343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王禮敏對被告陳昱宏、陳淑珍、陳春香等人提 起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日 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並向本院陳報,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1日送達予自訴人收受 ,惟自訴人迄今仍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有本院裁定、 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說明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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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