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8年度,5號
CHDM,108,自,5,2019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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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自字第5號
自 訴 人 王禮敏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陳昱宏等人毀損財物、偽造文書及詐欺等案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陳報。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王禮敏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 提起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 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 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如逾期未予補正,則為不受理之判決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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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