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969號
CHDM,108,聲,969,2019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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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正鋒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
聲付字第2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正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正鋒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7 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239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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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