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839號
CHDM,108,聲,839,2019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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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幸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幸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幸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顏幸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衡酌受刑人犯 行所生危害、犯罪之性質及犯罪情節等情形,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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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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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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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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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30日 │107年8月2日 │107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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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7年度毒偵字 │署107年度毒偵字 │署107年度毒偵字 │
│ │第1030號 │第1714號 │第20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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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800│107年度訴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97 │
│事實審│ │號 │1310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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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8月31日 │108年1月31日 │108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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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800│107年度訴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97 │
│判 決│ │號 │1310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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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10月3日 │108年3月5日 │108年3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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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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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 │署107年度執字第 │署108年度執字第 │署108年度執字第 │
│ │5943號 │1542號 │25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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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