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533號
CHDM,108,簡,533,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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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533號
                   108年度簡字第5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4292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12729號),因被告自白
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志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七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附件一)及追加 起訴書(附件二)之記載,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王志忠於 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第6行關於 「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第7行關於「 0000000」之記載,更正為「000-0000」;犯罪事實一(二 )第6至7行關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小客車,共6輛」之記載,英文字部分均更 正為「RAF」,數量更正為「共5輛」。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及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 論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起訴意旨認應依詐欺得利罪處 斷,顯有未洽)。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同一標案中,按各車號偽造 各件要保書並行使之,均為接續犯,為一行為。被告就各次 標案所犯罪行,犯意各別、時間不同,應予分論併罰。三、法官審酌被告受僱從事汽車租賃業務多年,常與政府機關簽 訂汽車租賃契約,本應基於誠信、秉持正道行事,方屬正辦 ,且能永續經營,卻僅因遷就機關驗收作業,率然便宜行事 而偽造投保證明,並省下未支付保險公司之不正利益,心態 可議,且一旦車輛發生事故,將造成後續保險理賠之爭議, 影響匪淺,應予譴責。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其所屬小馬租賃公司業已悉數補足短繳之費用,所生危害 已經彌補,兼衡其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已婚,育有一兒一 女,分別就讀大學三年級、二年級,曾從事經濟部中華工程



公司、資源回收業、小馬租賃公司等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 (下同)3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爰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偽造如附表二所示要保書及其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 保險商品部投保證明專用章」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台北營業二部投保證明專用章」等各戳章,均係 橢圓形橡皮戳章,並非表示機關或團體之印信,係在物品上 之文字、符號,用以表示投保之證明,應屬刑法第220條所 定之文書,與同法第219條所定之印章、印文樣式不同(最 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72號、49年台上字第678號、51年台上 字第1103號、54年台上字第2171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雖 以之供犯罪之用,惟已提供予告訴人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航港局,而為各該 局、處所有,已非被告所有之物,且被告供稱其偽造之戳章 係以掃描方式取得,沒有另外刻章等語(見基隆地檢署106 交查702號卷第77頁),縱然屬實,因未扣案,又非違禁物 ,為免執行之不便,爰不依同法第38條第2項或第219條宣告 沒收。
五、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翁誌謙偵查起訴,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附表一: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 │宣告刑 │
├──┼───────┼───────┼────────────┤




│ 1 │103年12月6日至│起訴書犯罪事實│王志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04年1月23日間│一(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某日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 2 │102年10月28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王志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至102年11月28 │一(二)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日間某日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 3 │101年6月4日後 │起訴書犯罪事實│王志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至驗收日間某日│一(三)關於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101年6月4日簽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訂「二手非全時│壹日。 │
│ │ │公務車輛租賃6 │ │
│ │ │部」契約書部分│ │
├──┼───────┼───────┼────────────┤
│ 4 │103年5月29日後│起訴書犯罪事實│王志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至驗收日間某日│一(三)關於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103年5月29日簽│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訂「本處103年 │壹日。 │
│ │ │度二手非全時公│ │
│ │ │務車輛租賃6部 │ │
│ │ │續租」契約書部│ │
│ │ │分 │ │
├──┼───────┼───────┼────────────┤
│ 5 │104年9月23日至│起訴書犯罪事實│王志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04年9月30日間│一(三)關於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某日 │104年9月23日簽│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訂「104租賃非 │壹日。 │
│ │ │全時工程業務用│ │
│ │ │車3部」契約書 │ │
│ │ │部分 │ │
├──┼───────┼───────┼────────────┤
│ 6 │103年9月15日至│起訴書犯罪事實│王志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03年10月2日間│一(四)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某日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 7 │105年4月15日 │追加起訴書犯罪│王志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事實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附表二:王志忠偽造之文書(要保書)及戳章
┌──┬───────────────┬───────┬───────┐
│編號│偽造之文書 │偽造之戳章 │備註 │
├──┼───────────────┼───────┼───────┤
│ 1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壽│「台壽保產物保│起訴書犯罪事實│
│ │保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22件(車號│險股份有限公司│一(一) │
│ │:000-0000、000-0000、000-0000│彰化分公司」橢│ │
│ │、000-0000、000-0000、000-0000│圓形橡皮戳章共│ │
│ │、000-0000、000-0000、000-0000│22枚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彰化地檢署偵卷第│ │ │
│ │53-64頁) │ │ │
├──┼───────────────┼───────┼───────┤
│ 2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壽│「台壽保產物保│起訴書犯罪事實│
│ │保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5件(車號 │險股份有限公司│一(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0│彰化分公司」橢│ │
│ │、000-0000、000-0000)(彰化地│圓形橡皮戳章共│ │
│ │檢署偵卷第84-88頁) │5枚 │ │
├──┼───────────────┼───────┼───────┤
│ 3 │富邦產險富邦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富邦產物保險│起訴書犯罪事實│
│ │5件(車號:000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汽│一(三)關於 │
│ │0000-00、0000-00、0000-00)( │車保險商品部投│101年6月4日簽 │
│ │彰化地檢署他卷第114、115、116 │保證明專用章」│訂「二手非全時│
│ │、117、118頁) │橢圓形橡皮戳章│公務車輛租賃6 │
│ │ │共5枚 │部」契約書部分│
├──┼───────────────┼───────┼───────┤
│ 4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壽│「台壽保產物保│起訴書犯罪事實│
│ │保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5件(車號 │險股份有限公司│一(三)關於 │
│ │:0000-00、0000-00、0000-00、 │彰化分公司」橢│103年5月29日簽│
│ │0000-00、0000-00、0000-00)( │圓形橡皮戳章共│訂「本處103年 │
│ │彰化地檢署他卷第114頁背面、115│5枚 │度二手非全時公│
│ │頁背面、116頁背面、117頁背面、│ │務車輛租賃6部 │
│ │118頁背面頁、偵卷第104頁) │ │續租」契約書部│




│ │ │ │分 │
├──┼───────────────┼───────┼───────┤
│ 5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壽│未偽造橢圓形橡│起訴書犯罪事實│
│ │保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3件(車號 │皮戳章 │一(三)關於 │
│ │:000-0000、000-0000、000-0000│ │104年9月23日簽│
│ │)(彰化地檢署偵卷第97-99頁) │ │訂「104租賃非 │
│ │ │ │全時工程業務用│
│ │ │ │車3部」契約書 │
│ │ │ │部分 │
├──┼───────────────┼───────┼───────┤
│ 6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壽│「台壽保產物保│起訴書犯罪事實│
│ │保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1件(車號 │險股份有限公司│一(四) │
│ │:000-0000)(彰化地檢署他卷第│彰化分公司」橢│ │
│ │194頁) │圓形橡皮戳章1 │ │
│ │ │枚 │ │
├──┼───────────────┼───────┼───────┤
│ 7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壽│「新安東京海上│追加起訴書犯罪│
│ │保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1件(車號 │產物保險股份有│事實 │
│ │:000-0000)、新安東京海上產物│限公司台北營業│ │
│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投保證│二部投保證明專│ │
│ │明書1件(車號:000-0000號)( │用章」橢圓形橡│ │
│ │基隆地檢署他卷第5、7頁) │皮戳章1枚(但 │ │
│ │ │未偽造台壽保公│ │
│ │ │司橢圓形橡皮戳│ │
│ │ │章)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4292號
被 告 王志忠 男 0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志忠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設彰化縣○○市○ ○路00號,下稱小馬公司)保險業務承辦人,竟意圖為小馬 公司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得利、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為以下之犯行:
(一)小馬公司與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下稱鐵改局,址設新 北市○○區縣○○道0段0號20樓)於民國103年12月6日簽 訂「104年度公務車輛租賃」契約書(契約編號:0000000 0)後,於驗收日前某時,在彰化縣○○市○○路00號小 馬公司辦公室內,以電腦編輯軟體,將出租之車牌號碼00 0-0000、0000000號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號廂型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 貨車,共22輛出租之車牌號碼填載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台壽保公司)之汽車保險要保書範本之方式 ,偽造上開台壽保公司出具之投保證明文件,再將上述偽 造文件送與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張業持交鐵改局承辦人黃 河而行使之,表示小馬公司已依上揭採購契約約定,投 保「甲式車體損失險」及「颱風險及洪水險」之意思,致 鐵改局承辦人員黃河陷於錯誤,予以完成驗收。小馬公 司因而獲取免予支付保險費共計新臺幣(下同)38萬7,68 2元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鐵改局管理採購案件及台 壽保公司管理保險合約內容之正確性。
(二)小馬公司與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下稱鐵改 局東工處,址設宜蘭縣○○市○○路00號)於102年10月 28日簽訂「租賃車輛」財務契約(契約編號:000-00-0- 000)後,於驗收日前某時,在彰化縣○○市○○路00號 小馬公司辦公室內,以電腦編輯軟體,將出租之車牌號碼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小 客車,共6輛出租之車牌號碼填載台壽保公司之汽車保險



要保書範本之方式,偽造上開台壽保公司出具之投保證明 文件,再將上述偽造文件送與不知情之業務人員林家麟持 交鐵改局東工處承辦人黃克斯而行使之,表示小馬公司已 依上揭採購契約約定,投保「甲式車體損失險」、「零件 、配件被竊損失險」及「颱風險及洪水險」之意思,致鐵 改局東工處承辦人員黃克斯陷於錯誤,予以完成驗收。小 馬公司因而獲取免予支付保險費共計27萬617元之不法利 益,足以生損害於鐵改局東工處管理採購案件及台壽保公 司管理保險合約內容之正確性。
(三)小馬公司與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南部工程處(下稱鐵改 局南工處,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於101年6 月4日簽訂「二手非全時公務車輛租賃6部」契約書(契約 編號:000000000)後,於驗收日前某時,在彰化縣○○ 市○○路00號小馬公司辦公室內,以電腦編輯軟體,將出 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00客貨兩用車; 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00小客車,共6輛出租 之車牌號碼填載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 險)之汽車保險要保書範本之方式,偽造上開富邦產險公 司出具之投保證明文件,再將上述偽造文件送與不知情之 業務人員張業持交鐵改局南工處承辦人許國振而行使之 ,表示小馬公司已依上揭採購契約約定,投保「甲式車體 損失險」、「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及「颱風險及洪水 險」之意思,致鐵改局南工處承辦人員許國振陷於錯誤, 予以完成驗收。嗣於103年5月29日,再行簽訂「本處103 年度二手非全時公務車輛6部續租」契約書(契約編號: 000000000),續租上揭6部車輛,王志忠即以相同手法, 將上揭6部車輛填載在富邦產險公司之汽車保險要保書範 本之方式,偽造富邦產險公司出具之汽車保險投保證明文 件,再將上述偽造文件送與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張業持交 鐵改局南工處承辦人許國振而行使之,表示小馬公司已依 上揭採購契約約定,投保「甲式車體損失險」、「零件、 配件被竊損失險」及「颱風險及洪水險」之意思,致鐵改 局南工處承辦人員許國振陷於錯誤,予以完成驗收。另於 104年9月23日,復簽訂「104租賃非全時工程業務用車3部 」契約書(契約編號:000000000)後,於驗收日前某時 ,在彰化縣○○市○○路00號小馬公司辦公室內,以電腦 編輯軟體,將出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0- 0000小客車,共3輛出租之車牌號碼填載台壽保公司之汽 車保險要保書範本之方式,偽造上開台壽保公司出具之投 保證明,再將上述偽造文件送與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張業



持交鐵改局南工處承辦人許國振而行使之,表示小馬公司 已依上揭採購契約約定,投保「甲式車體損失險」、「殘 廢責任增額險」及「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 雨積水險」之意思,致鐵改局南工處承辦人員許國振陷於 錯誤,予以完成驗收。小馬公司因而獲取免予支付保險費 共計39萬2,051元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鐵改局南工 處管理採購案件及台壽保公司、富邦產險公司管理保險合 約內容之正確性。
(四)小馬公司與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址設彰化縣○○市○○路000號,現已改制為交通部高速 公路局第二新建工程處,以下稱高公局第二工程處)於 103年9月15日簽訂「103年租賃3年期特定日期、非全時公 務車採購案(金門)」契約書(契約編號:000-0000)後 ,於103年10月2日驗收前某時,在彰化縣○○市○○路00 號小馬公司辦公室內,以電腦編輯軟體,將出租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小客車1輛,填載台壽保公司之汽車保險要 保書範本之方式,偽造上開台壽保公司出具之投保證明文 件,再將上述偽造文件送與不知情之業務人員黃志琳持交 高公局第二工程處承辦人李永盛而行使之,表示小馬公司 已依上揭採購契約約定,投保「甲式車體損失險」、「零 件、配件被竊損失險」及「颱風險及洪水險」之意思,致 高公局第二工程處承辦人員李永盛陷於錯誤,予以完成驗 收。小馬公司因而獲取免予支付保險費共計6萬6,796元之 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高公局第二工程處管理採購案件 及台壽保公司管理保險合約內容之正確性。
二、案經鐵改局及高公局第二工程處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志忠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證 人即鐵改局南工處課員許國振、小馬公司員工林家麟、張 業、黃志琳、盧佳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交通部 鐵路改建工程局「104年公務車輛租賃」契約書、交通部鐵 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財物契約、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處 南部工程處契約書、交通部臺灣區新建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103年租賃3年期特定日期、非全時公務車採購案(金門) 契約書」、驗收紀錄、富邦產險、台壽保公司出具之汽車保 險單、偽造富邦產險要保書、台壽保公司要保書在卷可憑, 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同法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所涉偽 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達詐欺 得利之目的,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 處斷。再被告分別對鐵改局1次(契約編號:00000000)、 鐵改局東工處1次(契約編號:契約編號:000-00-0-000) 、鐵改局南工處3次(契約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高公局第二工程處(契約編號:000-00 00)所為詐欺得利犯行,係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予分論 併罰之,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小馬公司 均業已補納上述保險費用,請予適切量刑。至偽造之富邦產 險要保書之「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商品部投 保證明專用章」、台壽保公司要保書上之「台壽保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等印文,均為被告所套印而得, 請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檢 察 官 翁 誌 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邱 冠 男

附件二: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2729號
被 告 王志忠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街000號
居彰化縣○○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與貴院審理之107年度訴字第1410號案件(星股)係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志忠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設彰化縣○○市○ ○路00號,下稱小馬公司)保險業務承辦人,竟意圖為小馬 公司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得利、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由小馬公司與交通部航港局(下稱航港局,址設臺北市大 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樓)於民國104年6月25日簽訂「北部 航務中心租賃非全時公務車1輛」勞務契約書(契約編號: 00000000000000)後,於驗收日前某時,在彰化縣○○市○



○路00號小馬公司辦公室內,以電腦編輯軟體,將出租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填載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台壽保公司)之汽車保險要保書範本之方式,再將上述文件 送與不知情之業務人員陳奕銘持交航港局承辦人王品文,表 示小馬公司已依上揭採購契約約定,投保「零件、配件被竊 損失險」之意思,致航港局承辦人員王品文陷於錯誤,予以 完成驗收,接續於105年4月15日,在上開小馬公司內,以範 本套用之方式,將上開車輛車牌號碼填載在新安東京海上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安東京產險公司)之「汽車保 險投保證明書」,而偽造上開文件,再將該文件送與不知情 之業務人員陳奕銘持交航港局承辦人王品文,表示小馬公司 已依上揭採購契約約定,投保「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之 意思,致航港局承辦人員王品文陷於錯誤,予以完成驗收。 小馬公司因而獲取免予支付保險費新臺幣(下同)1,847元 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航港局管理採購案件及新安東京 產險公司管理保險合約內容之正確性。
二、案經航港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志忠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證 人即航港局人員李光豫王品文、小馬公司業務人員陳奕銘 、新安東京產險公司業務科長吳慶祥、科員洪雪維於偵查中 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租賃非全 時公務車1輛勞務契約書、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5月8日函及所附汽車保險要保書、汽車保險單、偽造新安 東京產險公司汽車保險投保證明書、汽車保險單、EMAIL往 來信件、新安東京產險公司汽車保險要保書、汽車保險投保 證明書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同法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所涉偽 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對航港局所犯詐欺得利犯 行,係利用同一機會,在密接之時、地,本於單一犯意接續 進行,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請論以1罪。 被告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達詐欺得利之目的,為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請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另考量被告坦承 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小馬公司均業已補納上述保險費用 ,請予適切量刑。至偽造之新安東京產險公司汽車保險投保 證明書之「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營業二 部投保證明專用章」印文,為被告所套印而得,請依刑法第 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翁 誌 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書 記 官 邱 冠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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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