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545號
CHDM,108,易,545,2019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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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545號
                   108年度易字第6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義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2524、2767、2768、2835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
47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進義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進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 編號1至7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1至7所示方式,竊取 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被害人所有或管理之財物。二、案經粘錫文林鳳堯陳盛隆、廖蓁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 湖分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核與證人 即被害人楊光煌薛春美、證人即告訴人粘錫文林鳳堯陳盛隆、廖蓁等於警詢或本院審理時證述渠等遭竊之情節 大致相符,而被告於行竊前駕駛之000-0000號自小客車,均 係被告使用一節,並據被告配偶即證人楊慧蘭於警詢中證述 無誤,且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北斗分局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告訴人林鳳堯陳盛隆粘錫文出具之贓物 領保管單、贓物及監視器翻拍照片、被告車輛及現場指認照 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彰化縣溪湖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以上見偵字第2524號卷第18至34頁 、第39頁、偵字第2767號卷第19至28頁、偵字第2768號卷第 14至19頁、偵字第2835號卷第18至33頁、偵字第4713號卷第 19至23頁)等附卷可稽,可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已於 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1日生效。修正前 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法定刑原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5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其新舊法結果,修正 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 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處斷。
三、是核被告陳進義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 竊盜罪(附表編號2部分,起訴書原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惟於本院審理中,經 檢察官當庭變更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 就附表編號1至7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 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 取所需,竟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及法治 之正確觀念,並考量被告到案後坦承犯行,且所竊取之財物 多已返還被害人,或已與被害人、告訴人和解,此有上述贓 物認領保管單、調解書及被告與告訴人廖蓁書立之收據等 在卷可參,兼衡其前科素行、各次犯罪情節、動機、目的、 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竊取財物之價值,暨其筆錄自陳:小 學肄業、於國術館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 7所示之物,均已分別返還、發還或賠償被害人或告訴人, 此經各該被害人、告訴人陳述在卷,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調解書及收據等在卷足稽,被告之犯罪所得,既已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故無庸宣告沒收或追繳,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智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如應追加起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方式 │被害人或告訴人│罪刑 │
├──┼──────┼───────┼───────────────┼───────┼───────┤
│一 │108年2月9日 │彰化縣溪湖鎮福│徒手竊取楊光煌所管領之文昌筆1 │被害人楊光煌陳進義犯竊盜罪│
│ │8時48分許 │德街000巷00號 │支。嗣經楊光煌調閱監視器發覺,│ │,處拘役貳拾日│
│ │ │旁「保安宮」內│乃要求陳進義返還,陳進義即於 │ │,如易科罰金,│
│ │ │ │108年2月12日22時許,將上揭竊得│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之文昌筆放在「保安宮」前,由楊│ │折算壹日。 │
│ │ │ │光煌取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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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08年2月10日│彰化縣北斗鎮北│利用電動柵門未上鎖之便,進入粘│告訴人粘錫文陳進義犯竊盜罪│
│ │16時21分許 │勢寮路000號 │錫文住處旁堆置雜物且無人居住之│ │,處拘役肆拾伍│
│ │ │ │倉庫內,徒手竊取音響1台(價值 │ │日,如易科罰金│
│ │ │ │約新台幣1萬3000元),嗣經粘錫 │ │,以新臺幣壹仟│
│ │ │ │文報案並提供監視錄影畫面後,經│ │元折算壹日。 │
│ │ │ │警循線查獲,並扣得陳進義所竊得│ │ │
│ │ │ │之音響(已發還)。 │ │ │
├──┼──────┼───────┼───────────────┼───────┼───────┤
│三 │108年2月10日│彰化縣溪湖鎮鎮│徒手竊取林鳳堯所有之蘭花2盆( │告訴人林鳳堯陳進義犯竊盜罪│
│ │22時25分許 │安路0號「鎮安 │價值約新台幣4000元)。嗣經林鳳│ │,處拘役貳拾日│
│ │ │宮」前 │堯報案後,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 │,如易科罰金,│
│ │ │ │循線查獲,並扣得陳進義所竊得之│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蘭花2盆(已發還)。 │ │折算壹日。 │
├──┼──────┼───────┼───────────────┼───────┼───────┤
│四 │108年2月10日│彰化縣溪湖鎮鎮│徒手竊取陳隆盛所有之蘭花1盆( │告訴人陳隆盛陳進義犯竊盜罪│
│ │22時28分許 │安路0巷00號前 │價值約新台幣2000元)。嗣經警調│ │,處拘役拾伍日│
│ │ │ │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並扣得│ │,如易科罰金,│




│ │ │ │陳進義所竊得之蘭花1盆(已發還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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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108年2月24日│彰化縣溪湖鎮彰│徒手竊取薛春美所管領之狗食1份 │被害人薛春美陳進義犯竊盜罪│
│ │11時許 │水路0段臨000號│及牙刷套1件。嗣經警調閱監視器 │ │,處拘役拾日,│
│ │ │「統一超商彰溪│畫面而循線查獲(已調解成立賠償│ │如易科罰金,以│
│ │ │門市」內 │被害人)。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
│六 │108年2月26日│彰化縣溪湖鎮彰│徒手竊取薛春美所管領之狗食1份 │被害人薛春美陳進義犯竊盜罪│
│ │19時許 │水路0段臨000號│、發熱衣1件、牛肉乾1包、沐浴乳│ │,處拘役貳拾日│
│ │ │「統一超商彰溪│1瓶及報紙1份。嗣因陳進義竊取沐│ │,如易科罰金,│
│ │ │門市」內 │浴乳及報紙得手後為店員發現,已│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當場返還,其餘物品經警調閱監視│ │折算壹日。 │
│ │ │ │器畫面再循線查獲(已調解成立賠│ │ │
│ │ │ │償被害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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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108年4月14日│彰化縣北斗鎮復│徒手竊取廖蓁所有放置於車牌號│告訴人廖蓁 │陳進義犯竊盜罪│
│ │9時16分許 │興路353號全聯 │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腳踏墊上之│ │,處拘役拾日,│
│ │ │福利中心新北斗│生鮮食品2袋(內含疏菜類及肉品 │ │如易科罰金,以│
│ │ │門市前 │)。嗣經廖蓁發現遭竊後報警經│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循線查獲(已賠│ │算壹日。 │
│ │ │ │償告訴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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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