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RISAWAT MONTHIAN(泰國籍:中文姓名:蒙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7 年度毒偵字第20
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7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0 7 年度毒偵字第2074號被告SRISAWAT MONTHIAN (泰國籍: 中文姓名: 蒙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 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驗餘 淨重各為11.6789 公克、0.1231公克、0.1349公克、0.1197 公克、0.1475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 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0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本 案查扣之透明結晶5 包(驗餘淨重合計12.2041 公克),乃 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陳明確,並有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 紙、扣案物照片1 張 在卷可憑(見107 年度毒偵字第2074號卷第89至90頁)。復 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108 年1 月3 日草療鑑字第1071200368號鑑 驗書1 份在卷可稽(見同卷第161 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屬違禁物,此等事實應堪認定。
四、然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被告於警詢時
供稱:該安非他命5 包如果有人要向我購買我就賣,沒有人 購買時就是自己使用等語(見同卷第20頁),又被告所涉販 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40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1 年9 月(3 罪)、2 月(3 罪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得 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並就前開扣案之 甲基安非他命5 包(驗餘淨重分別為11.6789 公克、0.1231 公克、0.1349公克、0.1197公克、0.1475公克,含外包裝袋 計5 只),均諭知沒收銷燬確定等情,有本院107 年度訴字 第1404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從而自無再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以裁判 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聲請人就本件聲請裁定沒收銷燬,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