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8年度,1250號
CHDM,108,交簡,1250,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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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信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1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信諭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信諭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 上之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其本人 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皆具有高度之危險 性,仍於酒後程度為吐氣後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49毫 克情形下,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漠視自身及公眾通行道 路之安全,行為實不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酒精 濃度超過標準之程度、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 濟小康及領有中華民國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之狀況,且犯後坦 承犯行,並未肇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028號

被 告 黃信諭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信諭於民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晚間 11 時許起至翌(26 )日凌晨 1 時許止,在其位於彰化縣○○市○○路 0 段 00 巷 00 號住處,飲用威士忌酒 1 杯後,竟基於酒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隨即自上開住處,騎乘車牌號碼 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欲外出購買消夜。嗣於同日凌晨 1 時 48 分許,行經彰化縣員林市員水路 2 段與林森路口 ,因闖紅燈為警攔查,發現其身有酒味,並對其施以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 0.49 毫克,因而獲悉上情 。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信諭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 不諱,並有當事人涉嫌公共危險案酒精測試單、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確有酒後駕 車犯行,是其前揭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以 上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檢 察 官 姚玎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思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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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