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8年度,1208號
CHDM,108,交簡,1208,2019073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聖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聖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黃聖豐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業經立法者增訂同條第 3項,並於民國108年6月19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月21日生 效。但同條第1項之內容未有變更,故於單純酒駕案件,尚 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 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對其本人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皆 具有高度之危險性,仍於酒後程度為吐氣後所含酒精濃度高 達每公升0.68毫克情形下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漠視自身 及公眾通行道路之安全,行為實不可取,並因而不慎撞及葉 人翰停放在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惟念其 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並衡以其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 升0.68毫克、犯罪之手段、所生損害、家庭經濟小康狀況、 作業員及大學畢業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976號

被 告 黃聖豐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聖豐於民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23 時 30 分許起,在彰 化縣大村鄉山腳路之友人住處,飲用啤酒,於同年月 19 日 1 時 30 分許結束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尚達每公 升 0.25 毫克以上,仍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離開,欲返回其大村鄉中山路之住所。嗣於同日 2 時 28 分許,途經大村鄉山腳路 98 之 20 號建物前時,不慎撞及 葉人翰停靠在路旁之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無 人受傷),於同日 2 時 50 分許,經獲報到場處理員警施 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 公升 0.68 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聖豐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訊時 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酒精測 定紀錄表影本、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影本、員警蒐證照片、被告之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結果 及上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以上之 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王元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潘冠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