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7年度,17號
CHDM,107,金訴,17,2019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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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奕瑄




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奕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 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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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