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36號
被 告 賴欣仁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7年度訴字
第1236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賴欣仁已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 好,請准於入監服刑前停止羈押,以便其安頓家人(參見本 院卷二第383頁)。
二、按被告羈押期間,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 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 ,為保全證據、防止逃亡,使案件易於追訴、審判或執行而 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之範疇,自無羈押 與否或撤銷羈押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839號裁 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賴欣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以107年度訴字第123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在案, 而其因施用毒品犯行,另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229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並於108年7月5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 所附設勒戒所執行,有上開裁定及其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 簡列表在卷,故被告賴欣仁現已非本案羈押之被告,依前揭 說明,辯護人聲請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士瑋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