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8年度,18號
PTDV,108,選,18,2019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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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18號
 
上訴人即被告 徐振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屬非財產權訴訟,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藍家慶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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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