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6號
原 告 黃健治 寄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力行、謝清江、梁公
偉、孫振耀、金聯舫、吳重雨、張秉衡及湯明哲間請求召開股東
會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 17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6 月17日 公示送達,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 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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