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59號
PTDV,108,訴,359,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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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5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郭俊佑 
被   告 定懋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胡崧仕 
被   告 林芳葶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管業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陸拾參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曾以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 授信約定書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對之 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定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定懋公司)邀被告 胡崧仕管業平林芳葶(下稱胡崧仕管業平林芳葶) 為連帶保證人,向伊銀行借貸下列款項:⑴於民國104 年6 月29日借款新台幣(下同)35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自 104 年6 月29日起至109 年6 月29日止,按月均攤本息,利 率按伊銀行二年期定儲(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 2.825 %即3.94%機動計息,逾期未繳息,則改按固定利率 4.94%計息。⑵於106 年5 月18日借款500 萬元,約定借款 期間為自106 年5 月18日起至107 年5 月18日止,嗣經協議 延期至同年12月31日,按月均攤本息,利率按伊銀行二年期 定儲(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2.955 %即4.07%機 動計息,逾期未繳息,則改按固定利率5.07%計息。上開兩 筆借款均約定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上開借 款⑴部分僅還款至107 年11月29日、借款⑵部分業已屆期, 迄今未為清償,經伊銀行以存款抵充前揭借款本息後,尚欠 伊銀行附表所示債務未為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 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



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伊等對於原告主張,伊等有積欠原告563 萬9,11 2 元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之事實,均不爭執,惟 因伊等目前資金調度出現困境,故無力清償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定期方式專用 )、放款借據(活期方式)、增補約據、繳款紀錄及放款交 易明細查詢單、台灣銀行催收款項帳、台灣銀行新台幣存( 放)款牌告利率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 實,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附表: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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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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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9,439元 │自107 年11月29日起至108 年3 月27日│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
│ │ │止按週年利率3.94%計算之利息,暨自│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108 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即①自107 年12月29日起至108 年3 月27日止按週年│
│ │ │率4.94%計算之利息。 │利率3.94%加計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②自108 年3 │
│ │ │ │月28日至108 年6 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4.94%加計百分│
│ │ │ │之10之違約金。③超過6 個月以上者,自108 年6 月29│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94%加計百分之20計算之│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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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4,579,673元 │自107 年9 月30日起至108 年3 月27日│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
│ │ │止按週年利率4.07%計算之利息,暨自│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108 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即①自107 年10月30日起至108 年3 月27日止按週年│
│ │ │率5.07%計算之利息。 │利率4.07%加計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②自108 年3 │
│ │ │ │月28日至108 年4 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5.07%加計百分│
│ │ │ │之10之違約金。③超過6 個月以上者,自108 年4 月30│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07%加計百分之20計算之│
│ │ │ │違約金。) │
├───┼───────┼─────────────────┼────────────────────────┤
│ │以上合計 │ │ │
│ │5,639,112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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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定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