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48號
PTDV,108,補,348,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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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李明芳 
      李文雄 
      李文吉 
      李瓊田 
      李瓊漳 
      李昆道 
兼 上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宋秀鑾間租佃爭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㈡另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00地號
  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㈢請提出起訴狀(應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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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