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李明芳
李文雄
李文吉
李瓊田
李瓊漳
李昆道
兼 上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宋秀鑾間租佃爭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㈡另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00地號
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㈢請提出起訴狀(應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