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871號
PTDV,108,司繼,871,2019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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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871號
聲 明 人 李玉蘭 

兼上一人
送達代收人 李良文 

本件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李良仁拋棄繼承事件,除就聲明人李
新年之部分准予備查外,就聲明人李良文李玉蘭之部分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 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 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 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 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 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 明人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明人並未取得繼承權, 當不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李良仁(下稱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李良仁(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 ○○鄉○○路00號)於108 年6 月11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 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
三、經查,聲明人主張聲明人李良文李玉蘭均係被繼承人之兄 弟姊妹,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惟查被繼承 人尚有母親即鍾秀珠,復查鍾秀珠無喪失繼承權之情事,且 業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108 年度司繼字第868 號裁 定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在案,有本院案件查詢清單附卷可參 。揆諸首揭規定,被繼承人既有上開先順序繼承人鍾秀珠未 聲明拋棄繼承,則聲明人李良文李玉蘭依法即無繼承權, 是其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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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