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57號
PTDV,108,司拍,157,2019071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潘明勇 


上列聲請人與林俊寬律師即黃良勝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標的物之建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