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57號聲 請 人 潘明勇 上列聲請人與林俊寬律師即黃良勝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標的物之建號。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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