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陳宏銘
上列聲請人與邵長齡、蔡議賢、蔡宜庭、蔡宗琦、江萬花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蔡○○、江○○、蔡○○、債務人蔡宗發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如相對人或債務人死亡者,請提出: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
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債務人
。
三、請提出屏東縣○○鎮○○段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80
5 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
他項權利部)。
四、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相對人邵長齡、蔡議賢、蔡宜庭為還款
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
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送達相對人戶籍地簽收之掛號郵件
收件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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