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洪勝海
上列聲請人與賴泓霖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賴泓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欠款①1,703,604 元、②53,530元、③230,705
元之電腦查詢明細;並陳報本金還款情形,如係債務人未依
約繳納利息,而視為全部到期,應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
三、請提出本件欠款④445,866 元、⑤30,382元電腦查詢明細,
並應提出以書面通知或催告賴泓霖之證明文件及其收件回執
等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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