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01號
PTDV,108,司拍,101,2019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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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邱煜婷 
相 對 人 周榮祥 
      張錦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周榮祥張錦如於民國106 年12 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 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款、本票、墊款。債務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 相對人周榮祥張錦如向聲請人借款55萬元,該筆借款本金 、利息及應付之一切款項應於107 年3 月15日如數清償完畢 ,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周榮祥張錦如於到 期後均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5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聲 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周榮祥張錦如,就上開債權額表示 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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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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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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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潮州鎮 │光華│ │1311-1│ │0 │5 │18.61 │全部 │ │
│ │ │ │ │ │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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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潮州鎮 │光華│ │1311-1│ │0 │4 │99.86 │10000 │ │
│ │ │ │ │ │1 │ │ │ │ │分之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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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