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70號
PTDV,108,司催,70,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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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陳秋璉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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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 年度司催字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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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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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秋璉 │合作金庫商業│108年6月30日│251,200元 │5023075 │李正信
│ │ │銀行潮州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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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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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