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顏美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叁佰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顏美月於民國92年7 月1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6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
92年7 月1 日起至94年7 月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8 年6 月25日止累計214,348 元未給付,其中61,934元為
本金;152,330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8525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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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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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顏美月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61,934元│ │6 月26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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