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344號
PTDV,108,司促,8344,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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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344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黃偉誠 
債 務 人 邱茂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零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新臺幣柒萬捌仟
  肆佰陸拾伍元之百分之二‧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
  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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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