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1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債 務 人 黃皇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貳佰陸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
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應給付上開利
息總額加收百分之十之延滯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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