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213號
PTDV,108,司促,8213,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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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黃弟霖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本金為新臺幣200,236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
  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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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