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211號
PTDV,108,司促,8211,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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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11號
債 權 人 王孝登 


債 務 人 吳茂貴 

      吳志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每萬元每日新臺幣貳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
  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07 年8 月24日起至107 年11月
  23日止,利息按月息百分之三計算部分,顯逾年息百分之二
  十之規定。是依上開說明,就債權人請求超過年息百分之二
  十之利息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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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