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5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務 人 徐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仟零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壹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