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154號
PTDV,108,司促,8154,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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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5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務 人 徐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仟零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壹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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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