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893號
PTDV,108,司促,7893,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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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8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曾信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曾信德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已於民國108 年6 月
  28日申登,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請提出
  其法定代理人曾貴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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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