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8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曾信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曾信德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已於民國108 年6 月
28日申登,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請提出
其法定代理人曾貴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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