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91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林連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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