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799號
PTDV,108,司促,7799,2019072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9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龔正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玖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仟玖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仟柒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