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9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龔正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玖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仟玖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仟柒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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