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694號
PTDV,108,司促,7694,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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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9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蕭雲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89年9 月21日起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依約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
  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或以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差別利率計算之利息(惟債權
  人得視債務人之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
  率及期間,並逕以帳單通知調整債務人所適用之利率。),
  並依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嗣因信用卡約定條款異
  動,自99年10月起改以自逾期之日起以3 期為計算上限計收
  之違約金。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 之利率上限規定,自104
  年9 月1 日起,利率之請求減縮為依年息15% 計算。
㈡、查債務人自92年9 月23日起至93年9 月6 日止,於特約商店
  內消費簽帳,至95年3 月8 日止,尚有新臺幣(下同)55,4
  51元之消費帳款、違約金及利息未支付,及其中48,515元部
  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未給付,迭經催告無效。為此特提
  出本件聲請。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08年度司促字第7694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蕭雲龍  │自民國95年3 │至民國104年8│年息19.69%  │
│  │48,515元│     │月9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     │9 月1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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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