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9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子芳即林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伍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子芳即林秀鳳﹝即借款人﹞於民國91年11月18日,
向債權人借得200,000 元,其借款明細、借款期間、利率及
清償條件如貸款契約書所載,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未如期清償
,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
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之1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20% 加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林子芳即林秀鳳僅攤還本息至94年6 月17日止,其
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目前尚欠債
權人本金新臺幣35,253元及前述利息暨違約金,依法債務人
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