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693號
PTDV,108,司促,7693,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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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9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子芳即林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伍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子芳即林秀鳳﹝即借款人﹞於民國91年11月18日,
  向債權人借得200,000 元,其借款明細、借款期間、利率及
  清償條件如貸款契約書所載,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未如期清償
  ,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
  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之1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20% 加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林子芳即林秀鳳僅攤還本息至94年6 月17日止,其
  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目前尚欠債
  權人本金新臺幣35,253元及前述利息暨違約金,依法債務人
  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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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