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6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純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玖拾元,及其
中①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
利息②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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