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6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琉球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文全
債 務 人 許允良
許全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捌拾捌萬柒仟零玖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
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明愛發支付命令事件,惟查債務
人於民國107 年2 月15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
其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