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念儀
上列聲請人與吳明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信用卡債權本金為新臺幣49,065元之依據,並應提
出計算式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二、承上,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 金管銀票字第000000
00000 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
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
百元。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按月分別給付500
元、600 元、700 元違約金部分,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
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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