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547號
PTDV,108,司促,7547,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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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5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光達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郭四川 
上列聲請人與黃政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光達儲蓄互助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
  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並提出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經查,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 年1 月11日,又另收取至
  108 年6 月1 日止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下同)103
  元、違約金17元,故請釋明重複計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
  並應提出帳務明細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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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