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5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羅珮菱
上列聲請人與小杜包子有限公司、杜修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支票18紙,其發票人為小杜包子有限公司
,依支票之形式上記載,債務人顯係基於小杜包子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而簽章於支票上,並非基於個人地位而簽發,
故請釋明對債務人杜修明個人請求票款新臺幣141,850,000
元之依據,或具狀陳明是否撤回對債務人杜修明聲請之部分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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