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4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聲請人與馮雪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 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
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
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
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本金新臺幣48,061元部分,應
按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300 元部分,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
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二、請提出載有債權讓與人及受讓人抬頭之登報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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