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479號
PTDV,108,司促,7479,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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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4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聲請人與馮雪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 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
  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
  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
  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本金新臺幣48,061元部分,應
  按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300 元部分,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
  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二、請提出載有債權讓與人及受讓人抬頭之登報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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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