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30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薛陳貴雪
薛俊鵬
薛俊彥
薛銘耀
薛惠升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薛添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貳萬參仟零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