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308號
PTDV,108,司促,7308,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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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30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薛陳貴雪

      薛俊鵬 

      薛俊彥 

      薛銘耀 

      薛惠升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薛添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貳萬參仟零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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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