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265號
PTDV,108,司促,7265,2019072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6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信璇 
債 務 人 蔡安成即蔡家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