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蔡云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壹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 台灣公司情報網